最新通知
您当前所在位置: 首页> > 最新通知
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:不得扣除项目、

发布时间:2023-07-13 来源:博胜教育

【重要考点】

不得扣除项目

1.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;
2.
企业所得税税款;
3.
税收滞纳金;
4.
罚金、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;
5.
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;
6.
赞助支出(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);
7.
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;
8.
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、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,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,不得扣除;
9.
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

亏损弥补

1.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,是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、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。
2.
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,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,可以逐年延续弥补,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。
3.
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,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。4.新增:自201811起,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,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,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,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

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: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或者虽设立机构、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,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,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:
1.
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
利息、租金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;
2.
转让财产所得,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
【提示】财产净值,是指有关资产、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、折耗、摊销、准备金等后的余额。
3.
其他所得,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