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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

发布时间:2023-07-19 来源:博胜教育

一、劳动合同解除(订立后期限届满之前,因双方协商提前结束或因出现法定的情形,一方单方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)

协商解除

单位提出解除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: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:单位无需支付

法定解除

劳动者可单方解除

提前通知2项(试用期3天,合同期书面30天)

提前通知无补偿,不通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

随时通知8项(用人单位“有问题”)

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

无须告知立即解除2项(用人单位“要你命”)

单位可单方解除

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6项(劳动者“不合格”、“不听话”或者“不合法”)

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,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

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3((劳动者非过失(病,非工伤)或客观需要))

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

经济性裁员的情形4(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)

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

其他规定

1.单位有规定情形的,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%以上的,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,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,可以裁减人员
2.
裁减人员时,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: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;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;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,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
3.
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,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,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,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